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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祀典志

  祠廟志

  寺觀志

  學校志

  書院志

  ·祀典志

  關帝廟,歲以春秋仲月上戊及五月十三日誕辰守吏致祭,自嘉慶十四年奉行。

  天后宮,歲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誕辰致祭,自嘉慶十七年奉行。

  文昌壇,歲以春秋仲月及三月二十三日誕辰致祭,自嘉慶十四年奉行。

  社稷壇,歲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為民祈榖,自嘉慶十七年奉行。

  神祇壇,歲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慶十七年奉行。

  風雲雷雨壇,歲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慶十八年奉行;左設本境山川牌,右設本境

  城隍神牌。

  先農壇,歲以春秋仲月上丁守吏致祭,自嘉慶二十三年奉行。

  ——以上山川社稷致祭,年支銷祭品銀二十兩。

  城隍廟,歲以春秋仲月致祭,自嘉慶十七年奉行。

  附考

  按關帝廟一年三祭,額銷祭品銀十八兩;城隍廟一年兩祭,額銷祭品銀三兩。而蘭屬僅銷山川社稷銀額者,查定例載:社稷壇北向,神祇壇南向,風雲雷雨神位居中,山川神位居左,城隍神位居右,春秋仲月,守吏致祭。蘭未歸化時,初無神廟。因嘉慶十一年秋,前知府楊廷理會剿洋匪入山,見居民多病,始為請關帝、天后、觀音諸神像,以十三年夏迎入三結街奉祀。時居民踴躍鳩建廟宇,即以帝君、觀音附祀於天后宮。其城隍廟則因設官甫蒞之日,另為建蓋,核與部例未符。部議以城隍神位既應附祀於神只壇,即不必另為建廟。該督稱噶瑪蘭地方建造天后、城隍二廟,應由該督自行籌辦,不必動帑興修,亦毋庸報銷祭品銀兩,庶於禮典益昭畫一。另抄錄社稷、神祇壇祭文各一道,儀注各一分,轉飭遵照在案。由是天后、城隍、關帝諸廟或建或修,自十八年夏皆官民捐資籌辦,亦不領銷祭品銀兩,而春秋致祭之誠,則奉行彌謹也。

  迎春亭,即五穀神祠,在廳治南門外,西向,先農壇右。歷任官有舉行者,有不舉行者。所有儀仗,春牛、芒神,俱系官捐俸製備;至抬擱雜戲,舖戶公辦。

  ·祠廟志

  關帝廟,在廳治西文昌宮前殿,南向。嘉慶十三年,居民原祀於米市街。二十三年,文昌宮落成,通判高大鏞移奉宮內。道光三年,通判呂志恒以前殿供奉神像,加護木柵。十年,署通判李廷璧重修,懸額聯,殿宇宏敞,左有官廳三間,北即仰山書院。十年五月,署通判薩廉重修,右有香園一所,稅金八元,大渡船頭田宅曠地,原稅金二十元,作本廟香火之費。

  社稷壇,在廳治南門外,北向。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道光三年,通判呂志恒增修。

  社祇壇,同上。

  風雲雷雨壇,在廳治南門外,西向,左為境內山川牌位,右為城隍牌位。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增建。

  先農壇,在廳治南門外,西向,遠翠浮空,平疇如畫。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道光三年,通判呂志恒安設神牌,重加修葺。左有五穀神祠。

  文昌壇,在廳治西,關帝廟後殿,南向。嘉慶二十三年,通判高大鏞倡建,原在前殿。道光三年,通判呂志恒移奉殿後,繚以牆垣,左右各設廂房,庭隅東北築敬字亭,四圍護以石欄,廳左祀蒼頡神牌,右為開噶瑪蘭官長生祿位,自楊廷理以下凡六人。文峰遙拱,修竹凌霄。香田詳關帝廟下。

  天后宮,在廳治南,東向。嘉慶十二年,居民合建。右龍亭,兩翼廊直達外門,護以木柵。香田在抵美福,租榖二十八石。又本街西畔地基稅銀二十餘兩,西門外五結、東勢二結牛欄後及頭圍等處渡船香燈銀共二十元,大船稅二十元,俱作香火,募僧住持。一在廳署大堂之右,東向,前後三楹。嘉慶二十二年,官民合建,左奉火神,右奉藥王。

  城隍廟,在廳治西街後,南向。嘉慶十八年,官民合建;凡兩進,廳左祀佛,右祀土地神。廟右結茅三椽,度僧安榻。香田在奇武蘭,一百四十七甲,榖石如甲之數。香園在奇澤簡,一百零六甲,稅銀五十二元。又本街東畔地基,稅銀二十餘元。

  火神廟,一在署口右畔,嘉慶二十五年居民合建;一附祀於大堂西偏天后宮右。

  ·寺觀志

  木佛寺,在廳治北門外一渡頭三里,不知建自何年。傳土人得一木於海邊,不施雕斫,宛若佛像,歸而奉之,大著靈跡。道光九年,里中募金重建。

  觀音亭,在廳治西九里大三鬮莊,祀觀音大士像。嘉慶二十年,里民募建。

  靈惠廟,在廳治西後街,俗號聖王廟,祀唐奉詔平蠻開漳左衛將軍敕封靈惠王陳元光。舊在中街,道光辛卯漳人移建於此。

  榖王廟,在廳治北門外先農壇右,每歲於此迎春。

  按五穀仙之說,閩中盛稱,而漳人尤為尊信。道光十五年,忽傳五穀仙自浙江回,民間若狂,結綵鳴金,鄉村幾遍。然尚屬粒食之仙,與妖邪有別,故官亦聽之。蘭中之廟,仍昉於漳人也。

  ·學校志

  蘭屬文童生,自嘉慶二十二年奉文准附入淡水廳考試。續又奉仿照澎湖廳例,每屆酌進一名,仍附淡水廳學辦理。

  附考

  蘭廳制度既已仿照澎湖,而童生則附試於淡水。淡水當初與彰化縣合試,初無限額。今蘭附淡廳試,則撥定一名,故蘭屬諸生以是為請,而前廳許之,亦未及轉詳。道光十五年,署通判柯培元始據公詞詳請,其顛末云:竊惟人文不囿於山川,而士氣端資於培植。噶瑪蘭僻處在臺灣萬山之後,自嘉慶十五年歸入版圖,文物丕變。至二十年,翟前廳淦因於覆奏案內附請考試一節,詳稱地雖初闢,而其遷居士民,即系淡水、嘉、彰等廳縣之人,隨其父兄挈家入山,延師課訓。內查有應童子試者五十六名,初學作文者八十四名,請援照澎湖成例,歸入蘭廳開考,附送道府二試。旋因淡水廳適置專學,二十二年覆准以噶瑪蘭童生附入淡水廳試,每名照澎湖廳例酌進一名。仰見壽考作人之世,澤及遐陬,凡茲士子,一體觀光,正當感奮以圖上進,亦何敢別生覬覦。惟該士子自開廳之初,置有仰山書院,按期考課。二十年來,疊荷新舊廳主栽培,暫有起色。現入書院肄業者陸續有二百四十餘名,不入書院而遠鄉教讀者有四、五十名,又有初學詩文、漸可應試者七、八十名不計外,實在蘭屬童生現有三百八十餘名,較之淡水童生歷屆甫及百名委系有盈無絀。乃近科以來,附試淡廳童生不過二、三十名,及至道府試,從中又有不到者。推原其故,皆由開考之時,或仍赴嘉、彰縣試,或即入淡水廳試,稱為祖籍,皆以取進之途較廣於蘭。不惟官無從禁止,即與該在場之親友亦無從出而向阻。甚至取進入門,其父兄轉以為得計。歲科相率效尤,紛紛四散,竟若視蘭籍為畏途。某等忝列膠庠,素知朝廷典制,必歸一律,以此歧紛,未免名是而實非。因查噶瑪蘭當日設廳事宜,件件皆仿照澎湖成例。今澎湖童生五、六十名歸廳考試,錄附臺灣縣送府轉道,半帆即可以抵郡。而噶瑪蘭附淡廳考試,往返程途十三、四站,至府則千餘里,往返二十六日,較之澎湖水陸已自懸殊。又查淡水設學時,童生附彰化縣試,不另限額,合取進十三名,往返四程而已。今淡廳學額六名,加撥府三名,合有九名,噶瑪蘭既附試於淡水,即不必仿額於澎湖。某等愚昧,竊以為同一臺灣,同一試典,噶瑪蘭若仿照澎湖酌進之例,似應請即照澎湖歸入本廳開考,其名冊於送府之時,請移交淡水廳附送至道,試取進一名仍附淡水廳學管理,較為公便。若仍赴淡水廳試,應請仿照淡水附彰化縣試之例,合同去取,似可不必限於另額。庶豉舞蘭士,寬之以上進之階,自不致一廳童生而分歧四處,於恩施既得其允平,於體制益昭其畫一。相應簽乞恩准,據詳請核轉酌施行。

  ·書院志

  仰山書院:楊廷理入蘭查辦時,以楊龜山先生為閩學宗倡,而該地海中亦有嶼曰龜山,故取仰山。在廳治西文昌宮左。本系廟地;嘉慶十五年,廷理草創一椽。至二十四年,通判高大鏞延師開課,地已就圮。道光元年,署倅姚瑩改築於後殿左廂房,只一廳一室;旋亦圮。四年,通判呂志恒於東首臨街建一門樓,額曰仰山書院。十年閏四月,署通判薩廉乃就原建之址,架築三楹,以為安硯之地。外達官廳,內增廚灶。旁有一隙地,大可數弓,編以枳籬,可蒔花木。牆外尺許即敬字亭。該院田地,自道光初年,以查丈閒款充為租息,計年可足千金。膏火原訂生員三名賞銀二元,童生五名賞銀三元。今自十年夏季,以人數較多,童生給賞增至十名,發銀五元五角外,又增未冠童生四名,合賞銀一元。主講束修八十元,伙食四十元

  道光四年,制軍孫爾准巡臺,以蘭屬人文未盛,皆由書籍稀少,無從擴其見聞,因就鰲峰書院中所藏四庫板經史及先儒語錄文集抽撥數種,發仰山書院存貯。此項發交臺灣府,終未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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