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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郭象注易老庄用理字条录

 

  (一)

  昔程伊川有性即理也之语,朱晦庵承之,乃谓天即理。《论语》获罪于天。《集注》亦解作获罪于理,大为清儒所讥。陆王改主心即理。要其重视理字,则程朱陆王无大别。故宋学亦称理学。然考先秦古籍理字,多作分理条理文理解,亦或作治理言,实未尝赋有一种玄远的抽象观念,有形上学之涵义,如宋儒所云云也。清儒戴东原《孟子字义疏证》,辨此甚详尽。《孟子·告子上》篇:

  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戴氏之说曰:

  六经孔孟之言,以及传记群籍,理字不多见。孟子举理以见心能区分,举义以见心能裁断。明理,明其区分也。精义,精其裁断也。自宋以来,始相习成俗,理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因以心之意见当之。

  此戴氏谓理字在中国思想界,赋与以一种形上学之最高抽象涵义,其事实始于宋人也。窃谓戴氏之说是已,然其间实有一段甚长之演变,固亦非直至宋儒,乃始重视此理字。且宋儒所提此理字之涵义,亦非前无所承,全由特创也。

  窃谓理字观念之重要提出,其事实始于道家。庄子与孟子同时,其书亦曾用理字。《养生主》有曰:

  官知止而神欲行。依乎天理,因其固然。

  天理二字,始见于此。韩非曰:"理者,成物之文。"成玄英疏:"天理,天然之腠理。"《庄子》书重论自然,喜言万物,故其书中用理字,虽仅此一见,而后起治道家言者,不期而多用理字,如《庄子》外杂篇,及吕览韩非淮南皆是,此一宗也。

  其又一宗为晚出之儒家,亦由会通道家义,而屡用此理字,如荀卿《易传》《小戴记》皆是,此为又一宗。荀卿《非相篇》有曰:

  类不悖,虽久同理。

  此实为先秦诸子言理字之最扼要者。盖言及理字,必偏主于事物,事物有类可分,乃始有理可指也。清儒焦循说之曰:"理者,分也,各有分焉,即各有宜也。"物理通于事理则曰宜。事之宜不宜,亦由分类而见。《老子》书始提象字,象即今语之抽象,此即荀卿分类之说之所由承也。故荀卿书亦屡言象字,此皆其思想递禅痕迹之可见者。

  《易·说卦传》有曰:

  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

  又曰:

  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说卦传》亦后出书。道德连文始《老子》,和顺二字,为庄老所爱用,而儒家袭取之,故荀卿及《小戴礼》皆多用和顺字。性命之理,则亦谓人与万物所禀受之天性,各有其分理可循也。

  《小戴礼·乐记》篇有曰:

  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

  郑玄注:

  理,犹事也。

  今按:《乐记》篇又谓:"乐由中出,礼自外作。"又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盖谓出于中者为同,作于外者为异也。作于外乃就事物言,故曰:"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盖物各有分,斯即物各有理也。其分各可归类,以类相动,则理见于事矣。郑注理犹事也,实为后人理事对言一观念之始起也。

  《乐记》篇又曰:

  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于物而动,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后好恶形焉。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

  郑玄注:

  理,犹性也。

  盖人之性亦分赋自天,故人性亦有其自然之分限,此种自然之分限,即所谓天理也。若人不能反躬自节,而外骛物欲以求穷极,则越乎其所赋之分限,而天理灭矣。灭天理,即谓违失其性,故郑氏以性注理,此又为后人性理两字互释之原本也。

  又按:《荀子·正名》篇:

  志轻理而不重物者,无之有也。

  上引《乐记》语,似实本此。重物即是穷人欲也。荀子又曰:

  礼义文理,所以养情也。

  又曰:

  心之所可中理,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欲虽寡,奚止于乱。

  荀子特以理欲对文,而《乐记》增成之为天理人欲。盖理见于外,故曰天。欲起于中,故曰人。荀子之所谓中理,即《中庸》之所谓中节也。喜怒哀乐发而皆中节,即荀子所谓情得其养也。故《中庸》虽不言理字,而实与《荀子》《乐记》大义相通也。

  至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同类相动》篇有曰:

  气同则会,声比则应,非有神,其数然也。明于此者,欲致雨则动阴以起阴,欲止雨则动阳以起阳。故致雨非神也。而疑于神者,其理微妙也。相动无形,则谓之自然。其实非自然也,有使之然者也。

  此又以理数互言。盖理见于分,分之最易见者莫若数,故理之最易征而知者,亦莫明于数也。仲舒始以数理观念代替先秦道家之自然观念,谓宇宙间一切事象物质之变化,其背后皆有一种数与理之作用引生而推动之。盖凡事物之同类者,积至于某程度,某数量,即可引起某种变化,此乃自然之理,实即一种使之然之理也。仲舒此说,盖由荀卿类不悖虽久同理之观念引衍而出。仲舒之所谓使之然之理,亦即郑玄之所谓事理与性理也。故可谓理字之观念,至汉儒而又有新发展。而此种新观念之展出,大体实仍自道家思想之系统下引衍而来,此亦甚为显白也。

  惟特别重视此理字,一再提出,以解说天地间一切自然之变化,而成为思想上重要之一观念,则其事当始于魏晋间之王弼与郭象。弼注《周易》与《老子》,象注《庄子》,乃始时时提出此理字,处处添入理字以解说此三书之义蕴。于是遂若缺此一字,天地间一切变化,皆将有无从解说之苦。此一理的观念之郑重提出,若谓于中国思想史上有大功绩,则王郭两家当为其元勋。亦不得谓宋儒绝不受王郭之影响。此下特就弼注《老》《易》,象注《庄子》,遇其以理字为说者,为之逐条录存,以证吾说,此实为治中国思想史者一重要大题目也。

  (二)

  王弼注《易》,括其大义于《周易略例》篇,首《明彖》,即谓"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又曰:"统之有宗,会之有元",此即一切统会之于理也。物不妄然,必由理而然,此即董仲舒理使之然之说也。故其注文,常多特增理字。如乾卦,"乾元用九,天下治也",注:

  能全用刚直,放远善柔,非天下至理,未之能也。……夫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实皆可知也。

  此谓天下一切物之动,皆有其所以然之理。而统其宗会其元者,则为至理也。又坤卦"六五,黄裳元吉",注:

  体无刚健,而能极物之情,通理者也。以柔顺之德,处于盛位,任夫文理者也。

  此以理为文理,又称极物之情,故能通理,戴东原《孟子字义疏证》说理字,都如弼此注。又讼卦"九四,复即命,渝安贞,吉"注:

  若能反从本理,变前之命,安贞不犯,不失其道,为仁由己,故吉从之。

  此谓一切事有本理,即固然之理也。此理字地位,已超命字上。不仅孔孟重视命,即庄周内篇亦重视命,此后宋儒始以天理观念代替天命观念,弼之此注,已启其端。又豫卦"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注:

  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终日明类。

  此谓理有必然也。所以然之理,本然之理,与必然之理,为理字涵义三大纲,王弼均已举出。皆承董仲舒使之然之理以为言也。而就其统宗会元者言,则为至理。此后宋儒言理,亦无逃此范围矣。又噬磕卦"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注:

  噬乾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

  此所谓通理之道,即上所谓极物之情也。理相通,故得统宗会元而循其至理也。又睽卦,"睽,君子以同而异",注:

  同于通理,异于职事。

  此条最当注意。厥后以理事对立,唐代华严宗最畅其旨,而语实本此。郑玄注《礼》,谓理犹事,盖不能如弼之此注之畅析也。何以谓同于通理,此即《略例》所谓统之有宗,会之有元,既天下事皆统会于一理,则众理自通,不得不同。按《周易》本文,"天地睽而其事同也,男女睽而其志通也,万物睽而其事类也。"则所同者在事,所通者在志,而弼注则谓事由分职而异,理由共通而同,其越出正文,自辟新解,岂不甚显。又解卦初六象传,"刚柔之际,义无咎也",注:

  或有过咎,非其理也。义犹理也。

  今按:义就行事者之立场言,理就事之本身言。故义可说为无咎,理则无所谓无咎也。弼之此解,显非《易》文原义,此与朱子解获罪于天作获罪于理,更何异乎?又夬卦初九象传,"不胜而往,咎也",注:

  不胜之理,在往前也。

  今按:《易》文本义,谓事不可胜而往为咎,弼转增理字释之,谓不胜之理,在于往前,此亦清儒所讥增字诂经之一例也。又丰卦象传,"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注:

  文明以动,不失情理也。

  按王弼言理,或以事理对举,或以情理连称,其《周易略例》首明彖,即专言理,次明爻通变,即专言情。一切人事,情理二字足以尽之,此弼注《易》之大旨。清儒戴震焦循颇喜言情理,章学诚则转言事理,其实弼之注《易》,已兼举之。若就《周易》上下经本文论,惟"黄中通一理"语一见理字,而弼注用理字上如举,凡九处。盖古人注书,非尽随文训诂。亦有特创新解,越出所注本书范围,而卓然自成一家言者。弼之注《易》,亦可谓是弼之一家言也。

  (三)

  又按皇侃《论语集解义疏》引王弼注,虽只鳞片爪,亦时见理字,兹举其要者。《里仁》吾道一以贯之章,弼曰:

  贯犹统也。夫事有归,理有会。故得其归,事虽殷大,可以一名举。总其会,理虽博,可以至约穷也。

  此注与《周易略例·明彖》所谓统之有宗,会之有元,显然异语相足。会之有元,即指理之可会通归一也。《论语》本言道,而弼注转言理。大率言之,唐以前人多言道,宋以后人多言理,以理的观念代替出道的观念,此在中国思想史上为一大转变。王弼可谓是此一转变之关捩也。弼又曰:

  忠者,情之尽也。怒者,反情以同物者也。未有反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未有能全其恕而不尽理之极也。能尽理极,则无物不统。极不可二,故谓之一也。

  理极无二,即为后来竺道生顿悟义所本,亦即犹宋儒濂溪之言太极也。故王弼言理,既为释家辟路,亦为宋儒开先。而清儒戴焦言理,则尤与弼之此条意近。

  又《述而》子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章,王弼曰:

  温者不厉,厉者不温。威者不猛,猛者不威。恭则不安,安者不恭,此对反之常也。若夫温而能厉,威而不猛,恭而能安,斯不可名之理全矣。故至和之调,五味不形。大成之乐,五声不分。中和备质,五材无名也。

  今按:此条尤见弼之援老释孔,汇通儒道之深致。老子曰: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因凡可名者皆有对反,苟有对反,则非大通。故大道必无名,以其会归合一,更无对反也。自汉以下,渐以理字代道字。此一转变,至弼而大定。魏晋间人好言名理,即犹老子言名与道也。理极无二,即犹老子以一说道也。会归合一,始为大道,始是至理,而遂不可复名矣。弼此条又以中和释至理,此后释家及宋儒,遂群尊《中庸》,亦可谓由弼启之也。

  又《子罕》大哉孔子,博学无所成名章,王弼曰:

  譬状和乐,出乎八音乎,然八音非其名也。

  此亦以《老子》书之无名,释《论语》之无名也。古人言理皆主其分,弼之言理更主其和。会通合一则和矣。和则更无物物之分,将惟见其为一理也。然则晦翁之以天释理,岂不与弼之说有相似乎?

  又《阳货》性相近习相远章,王弼曰:

  不性其情,焉能久行其正,此是情之正也。若心好流荡失真,此是情之邪也。若以情近性,故云性其情。情近性者何,妨是有欲,若逐欲迁,故云远也。若欲而不迁,故曰近。但近性者正,而即性非正。虽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譬如近火者热,而即火非热。虽即火非热,而能使之热。能使之热者何,气也,热也。能使之正者何,仪也、静也。

  今按:弼之此条,谓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即火非热,而能使之热。此其意,殆已隐涵一种体用观念之分别,特未明白剖言之耳。盖火即体也,热即用也。弼又言性使之然,此犹言理使之然也。则言理事即犹言体用,此皆在魏晋当时人观念中已露其端倪,而特未能如后人之剖划透彻耳。又弼曰,能使之热者气,则在魏晋人观念中,显尚不如朱子时之理气两分,严明剖别,而转陷于以死人骑活马之讥。然则言辨之演进,亦有愈后愈精而转失之者,此亦治思想史者所应知也。

  (四)

  弼之注《老子》,亦多平添理字以为说者。如其注"人之所教,我亦教之"云:

  我之教,非强使人从之也,而用夫自然,举其至理,顺之必吉,违之必凶。故人相教违之,自取其凶也。

  此条不用大道字,而用至理字。《老子》书明言道,弼注必改言理,此正弼注之越出原书而自有其贡献之所在也。又理与自然并举,即为自然之理。庄老言自然,而弼注改用理字,其事可谓始于董仲舒,然不得不谓其至于王弼,而此一观念始臻显白也。又如注"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云:

  事有宗而物有主,途虽殊而同归也,虑虽百而致一也。道有大常,理有大致,执古之道,可以御今,虽处于今,可以知古始,故不出户窥牖而可知也。

  常道字为《老子》书所固有,理字为弼注所新增。殊途同归,虑百一致,此弼援《易》注《老》也。宋儒晁说之谓:"弼本深于老子,而易则末矣。其于易,多假诸老子之旨,而老子无资于易者,其有余不足之迹断可见。"今按晁之此说,似犹不知弼之注《老》,乃亦假诸其《周易略例》之所得也。以余观之,弼之注《周易》,其功尚远出于其注《老子》之上。晁氏曰:"呜呼!学其难哉!"则诚矣其难矣。又如其注"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名"云:

  得物之致,故虽不行而虑可知也。识物之宗,故虽不见而是非之理可得而名也。

  然则弼之言理,有所以然之理,有本然之理,有必然之理,有是非之理,此皆越出《老子》本书以为说也。《吕览·离谓》篇:"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此为弼言是非之理之所本。

  又按:《老子》五千言无理字,而弼注平添理字为说者如上举,观其注《周易》注《老子》,即知其对于理的一观念之重视矣。

  (五)

  弼之后有嵇康,亦治庄老,而最善持论,其集中亦常言及理字,然尚可谓其乃自抒己见。至郭象注《庄子》,乃亦处处提及理字,一似弼之注《老易》,而犹有甚焉。兹再逐条列举如下:

  《逍遥游》: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措心于其间哉?

  此谓理属自然,而又必然也。弼之注《老》,已屡提自然字,又以理与自然并举。象之注《庄》,乃益畅发自然之义,而始显明提出自然之理一语,则弼注所未及也。

  又:理有至分,物有定极,各足称事,其济一也。

  弼始言事理,象又足之以物理。理有至分,宋儒谓之理一分殊。物有定极,宋儒则谓一物一太极,万物一太极。此皆从王弼统宗会元之说来。然则乌得谓王郭言理与宋儒理学,在思想进展上,乃一无关涉乎?

  又:理至则迹灭。顺而不助,与至理为一,故无功。

  至理字袭王弼。理迹对言,理属形而上,迹则形而下。则犹弼之理事并举也。

  又:但知之聋瞽者,谓无此理。

  又:推理直前,而自然与吉会。


  推理直前,语似宋儒。

  又:小大之物,苟失其极,则利害之理均。用得其所,则物皆逍遥也。

  《齐物论》:凡物云云,皆自尔耳,非相为使也,故任之而理自至。


  董仲舒始言物有使然之理,此为儒家义。郭象言物物各有自然之理,更无使之然者,为道家义。其言理虽殊,其重理则一也。

  又:理无是非,而或者以为有。

  又:至理尽于自得。

  又:至理无言。

  又:万物万形,同于自得,其得一也。已自一矣,理无所言。

  又:物物有理,事事有宜。


  此条极似晦庵。晦庵《大学》注,本云:"物,事也。"其《格物补传》,乃云:"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此物字亦可作事解。事理物理,理本相通,始是至理。而宋儒言理,远同魏晋,亦于此可见矣。

  又:夫物之性表,虽有理存焉,而非性分之内,则未尝以感圣人也,故圣人未尝论之。

  按象言物物有理,此与程朱意合。谓理非性分之内者,未尝以感圣人,则与程朱意异。故象谓至理尽于自得,惟专重于性分之内。程朱则主格物穷理以尽性而至命,则必由统宗会元而达。由此以观,可谓伊川晦翁较近王弼。而郭象之言,则似较近明道也。

  又:将寄明齐一之理于大圣,故发自怪之问以起时。

  又:务自来而理自应,非从而事之也。


  理应之说,亦始王弼,而极为宋儒所乐道。

  又:物有自然,理有至极,循而直往,则冥然自合。

  理有至极,即太极也。物之自然即理,是犹性即理也之意。

  又:是非死生,荡而为一,斯至理也。至理畅于无极,故寄之者不得有穷。

  至理畅于无极,即犹云无极而太极也。推郭意,似主性分之内即是一无极。亦即物物一太极义也。

  又:卒至于无待,而独化之理明。

  郭象既言自然之理,又言独化之理,此皆王弼所未及也。戴氏《孟子字义疏证》,申明理字古义,亦未尝及此等处。凡此皆郭象所新创也。

  又:亦斯理也,将使万物各反所宗于体中,而不待乎外。

  《养生主》:养生者,理之极也。

  又:忘善恶而居中,任万物之自为,闷然与至当为一,故刑名远己,而全理在身。


  全理字亦像新创。全理在身,仍即物物一太极义也。

  又:夫养生非求过分,盖全理尽年而已矣。

  又:尽理之甚,既适牛理,又合音乐。


  尽理即穷理也。牛亦有理,即凡天下之物,莫不有理也。

  又:直寄道理于技耳。

  《庄子》书只言道,象注特增理字。

  又:未能见其理间。

  又:但见其理间也。

  又:司察之官废,纵心而顺理。


  纵心顺理,极似宋儒语。

  又:不中其理间也。

  又:理解而无刀迹。


  理间与理解字,为戴氏《疏证》所主。此即所谓文理,乃理字之古义。至王郭与宋明儒所重言之理,则断非此文理一义所能限。读者通观此文之前后,自知宋儒言理,亦非尽宋儒所首创也。

  又:嫌其先物施惠,不在理上住,故致此甚爱也。

  又:指尽前薪之理,故火传而不灭。

  《人间世》:依乎天理,推己性命,若婴儿之直往也。

  又:当理无二。


  当理无二语,亦极似宋儒。竺道生顿悟义,由此入。

  又:不得已者,理之必然者也。

  又:事有必至,理固常通,故任之则事济。

  又:理无不通,故当任所遇而直前耳。

  又:不复循理。

  又:任理之必然者,中庸之符全矣,斯接物之至也。


  象之注庄,颇好言中庸字,而《中庸》之书,亦特为宋儒所乐道。知王郭之与宋儒,其间固多相近可通之处也。

  又:顺理则异类生爱,逆节则至亲交兵。

  此条顺理与逆节对文,故予谓《中庸》之言中节,即犹荀卿之言中理也。郭言顺理,则犹庄子之所谓约分也。

  又:付之自尔而理自生成,生成非我也。

  理自生成,则可谓有生成之理,实即自然之理也。此义为后来王船山所乐道。

  又:性命全而非福者,理未闻也。

  《德充符》:夫我之生也,非我之所生也。则一生之内,百年之中,其坐起行止,动静取舍,性情知能,凡所无者,凡所为者,凡所遇者,皆非我也,理自尔耳。


  此条与晦翁天即理也之说,遥相符会。其实亦即自然之理也。

  又:人之生也,理自生矣,直莫之为而任其自生。

  又:华薄之兴,必由于礼,斯必然之理。

  又:欲以直理冥之,冀其无迹。


  直理字,又象新创。

  又:自然之理,行则影从,言则响随。……故名者影响也,影响者,形声之桎梏也。明斯理也,则名过可遗。

  魏晋时人好言名理,而象之注庄,则独少言名理字。据此条,知象之言理,远较其同时好言名理者为深至矣。似象此意,实自王弼所谓不可名之理来也。

  又:其理固当,不可逃也。故人之生也,非误生也,生之所有,非妄有也。天地虽大,万物虽多,然吾之所遇,适在于是,则虽天地神明,国家圣贤,绝力至知,而弗能违也。故凡所不遇,弗能遇也。其所遇,弗能不遇也。凡所不为,弗能违也。其所为,弗能不为也。故付之而自当也。

  此条由理通命,其所谓命,乃指一切遭遇言。庄子此处本文正言命,象注乃转由命而推本之于理,此即朱子天即理也之说,而朱子言命,亦多指遭遇言。从此等处参入,可悟魏晋与宋儒说理,正有许多相近可通处也。

  又:苟知性命之固当,则虽死生穷达,千变万化,淡然自若,而和理在身矣。

  按《易·说卦传》言,穷理尽性以至于命,象之此条近之。王郭盖皆求以老庄会通之于儒说者。宋儒乃不期而与之近。

  又:此四者,自然相生,其理已具。

  又:既禀之自然,其理已足。……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趣。


  据此条,知象之言理,实本原于弼。惟谓其理已足,不待乎外而可尽,此则为郭象注庄之特著精神处也。

  又:未明生之自生,理之自足。

  又:生理已自足于形貌之中,但任之则身存。


  按宋儒必言天地之性,必主格物穷理,而郭主理自足于本身,此其异。生理字亦象新创。此后王船山好言生理,乃转近郭义。

  《大宗师》:天地万物,凡所有者,不可一日而相无也。一物不具,则生者无由得生。一理不至,则天年无缘得终。然身之所有者,知或不知也。理之所存者,为或不为也。故知之所知者寡,而身之所有者众。为之所为者少,而理之所存者博。

  此条极有深趣。象之所阐,重在至理自足,此所以越出王弼,而自成为一家言也。

  又:理固自全,非畏死也。

  又:理当食耳。


  按此处本文仅谓"其食不甘",而象注以理当食耳为说,试问与朱子注《论》《孟》横添理字处,又复何异乎?

  又:寄之至理,故往来而不难。

  又:人生而静,天之性也。感物而动,性之欲也。物之感人无穷,人之逐欲无节,则天理灭矣。


  此条原本《乐记》,而《乐记》此语特为宋儒所乐引,又可证王郭之与程朱,实自有其相近可通处也。

  又:本至而理尽矣。

  此仍统之有宗,会之有元义。惟孔孟统会之于天,老庄统会之于道,而王郭则统会之于理。而郭象则尤主以一己性分之内者为之本。程朱则可谓又自王郭而求重反之孔孟。后世尊程朱,斥王郭,是为未脱门户之见,实未足以与语夫思想演进之条贯也。

  又:人之有所不得而忧娱在怀,皆物情耳,非理也。

  明道言,"人能于怒时遽忘其怒,而观理之是非,亦可见外诱之不足恶。"又曰:"明理可以治惧。"怒与惧皆物情而非理,此义象已先言之。

  又:自然之理,有积习而成者。

  此条有深趣。后惟王船山时发此旨。

  又:死生犹寤寐耳,于理当寐,不愿人惊之。

  于理当寐四字,极似宋儒语。

  又:适足捍逆于理以速其死。

  又:理有至极,外内相冥。……乃必谓至理之无此。是故庄子将明流统之所宗,以释天下之可悟。


  明道谓性无内外,即理冥内外也。

  又:遗物而后能入群,坐忘而后能应务。愈遗之,愈得之。苟居斯极,则虽欲释之,而理固自来。

  此又与宋儒虚实之辨,主一之说甚相似。

  又:以自然言之,则人无小大。以人理言之,则侔于天者可谓君子矣。

  人理字,《庄子·渔父》篇有之,此条以人理与自然对文,亦理一分殊也。宋儒不喜用人理字,因理既统宗会一,则不宜再分天人也。

  又:尽死生之理,应内外之宜者,动而以天行,非知之匹也。

  按此条近宋儒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之辨。

  又:天下之物,未必皆自成也。自然之理,亦有须冶锻而为器者。

  此条有深趣,船山最喜于此等处深说之。

  又:任之天理而自尔。

  又:嫌其有情,所以趋出远理。

  《应帝王》:应不以心而理自玄符,与变化升降而以世为量,然后足为物主,而顺时无极。


  按《庄子》内篇七篇,理字惟《养生主》"依乎天理"语一见,而象注用理字者如上举共七十条。可见象之自以理字说庄,此即郭象注庄之所以为一家言也。

  (六)

  《庄子》外杂篇用理字始稍多,而象注用理字处更多,兹再逐条录之如下:

  《骈拇》:令万理皆当,非为义也,而义功见。

  万理字,亦郭创。

  《马蹄》:缺。《箧》:缺。

  《在宥》:赏罚者,圣王之所以当功过,非以著劝畏也。故理至则遗之,然后至一可及也。

  又:当理无悦,悦之则致淫悖之患矣。


  当理无悦语,似宋儒。

  又:神顺物而动,天随理而行。

  按此处本文为"神动而天随",象注横增理字,乃谓天随理而行,以此较之朱子注《大学》格物为穷格万物之理,其为增字诂经,不尤甚乎?其谓天随理而行,较之朱子天即理也之说,理字之地位,亦不啻更高一级矣。

  又:理与物皆不以存怀,而暗付自然,则无为而自化矣。

  又:事以理接,能否自任,应动而动,无所辞让。


  此处本文为"接于事而不辞",象注事以理接,此理字显是于原旨外添出。

  《天地》:一无为而群理都举。

  按:本文,"通于一而万事毕",象注以群理易万事。群理字,亦新创。群理犹云万理也。

  又:夫至人,极寿命之长,任穷理之变。……故云厌世而上仙也。

  按本文:"千岁厌世,去而上仙",象注乃谓因其任穷理之变,故厌世。盖任理则无欲,因曰厌。象意如此,岂不可与宋儒立论相通?

  又:亦不问道理,期于相善耳。

  《天道》:伦,理也。

  又:各司其任,则上下咸得,而无为之理至矣。


  无为之理,即自然之理也,亦新创。

  又:言此先后,虽是人事,然皆在至理中来,非圣人所作也。

  人事皆在至理中来,此即理事无碍,事事无碍也。

  又:物得其道,而和理自适。

  《天运》:故五亲六族,贤愚远近,不失分于天下者,理自然也。

  又:仁孝虽彰,而愈非至理。

  又:非作始之无理,但至理之弊,遂至于此。

  又:弊生于理,故无所复言。


  按:至理之弊,弊生于理,皆宋儒所不言。

  《刻意》:泯然与正理俱往。

  正理字亦新创。

  又:任理而起,吾不得已也。

  又:天理自然,知故无为乎其间。


  按:此处本文为"去知与故,循天之理"。云循天之理,则所重犹在天。云天理自然,则所重转在理。

  又:理至而应。

  按:此处本文曰"不豫谋"。注云理至而应,为深一层说之。

  《缮性》:二者交相养,则和理之分,岂出他哉?

  按本文"和与恬交相养,而和理出其性"。

  又:道故无不理。

  按本文"道,理也"。

  又:无不理者,非为义也,而义功著焉。

  按本文:"道无不理,义也。"

  《秋水》:知其小而不能自大,则理分有素,尚之情,无为乎其间。

  理分字,象特创。象注又屡言性分,宋儒性即理之说,象注已寓。

  又:物有定域,虽至知不能出焉,故起大小之差,将以申明至理之无辨也。

  又:以小求大,理终不得。各安其分,则大小俱足矣。

  又:应理而动,而理自无害。


  按本文"动不为利"。象注应理而动,转入正面。

  又:理自无欲。

  本文曰:"不贱贪污。"象注转深一层说之。理自无欲语,大似宋儒。

  又:任理而自殊。

  本文曰:"不多辟异。"象注特增理字。而用意特重于分殊,故曰任理而自殊矣。

  又:夫天地之理,万物之情,以得我为是,失我为非。适性为治,失和为乱。

  按本文:"是未明天地之理,万物之情者也。"情理兼称,似为王弼注《易》之所本。

  又:达乎斯理者,必能遣过分之知,遗益生之情,而乘变应权。

  按本文:"知道者必达于理,达于理者必明于权。"

  又:穿落之,可也。若乃走作过分,驱步失节,则天理灭矣。

  按本文:"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注文以天理代天字,此犹朱注《论语》获罪于天云天即理也之先例也。惟象此处,所谓天理,重节限义。仍是重于理之分。

  《至乐》:未明而概,已达而止,斯所以诲有情者,将令推至理以遣累也。

  按本文:"自以为不通乎命,故止也。"注以理字代命字。

  又:斯皆先示有情,然后寻至理以遣之。若云我本无情,故能无忧,则夫有情者,遂自绝于远旷之域,而迷困于忧乐之竟矣。

  按:王弼主圣人有情,故不能无哀乐以应物,惟应物而能无累于物耳。郭象承之,而足之以理遣。

  《达生》:性分各自为者,皆在至理中来,故不可免也。

  此即程子性即理之说。

  又:任其天性而动,则人理亦自全矣。

  此又性即理之义。人理全即是天理全,郭注一贯注重分殊,此乃郭之一家言也。

  又:守一方之事,至于过理者,不及于会通之适也。鞭其后者,去其不及也。

  此条又是以《中庸》说理。

  又:欲瞻则身亡。理常俱耳,不间人兽也。

  此条俨似宋儒语。

  又:忧来而累生者,不明也。患去而性得者,达理也。

  此亦性即理之义。

  《山木》:缺。

  《田子方》:缺。

  《知北游》:物无不理,但当顺之。


  按本文:"果蓏有理。"

  又:志苟寥然,则无所往矣。无往焉,故往而不知其所至。有往焉,则理未动而志已惊矣。

  按本文:"寥已吾志,无往焉而不知其所至。"注特增理字。

  《庚桑楚》:意虽欲为,为者必败,理终不能。

  又:理自达彼耳,非慢中而敬外。


  按本文:"敬中以达彼",注特增理字。

  又:天理自有穷通。

  按本文:"若是而万恶至者,皆天也,而非人也。"注文以理释天,即是以理代命也。

  又:善中则善取誉矣,理常俱。

  又:平气则静,理足顺心,则神功至。

  《徐无鬼》:反守我理,我理自通。


  按本文:"反己而不穷",注文以理释己。我理字,特创。有天理,有人理,有我理,此皆理一分殊也。

  又:至理有极,但当冥之,则得其枢要。

  按本文:"冥有枢",注特增理字为说。

  又:若问其大,则物有至分,故忘己任物之理,可得而知也。奚为而惑若此也?

  按本文:"阖不亦间是已,奚惑然为。"

  《则阳》:物理无穷,故其言无穷,然后与物同理也。

  按本文"与物同理"。

  《外物》:此言当理无小,苟其不当,虽大何益。

  按本文鱼乞水,而注以不当理说之。此理是分限义。

  又:情畅则事通,外明则内用,相须之理然也。

  又:当通而塞,则理有不泄而相腾践也。

  又:通理有常运。


  按本文:"天之穿之,日夜无降。"注通理字袭自王弼。此又是以理释天之例。

  又:自然之理,有寄物而通也。

  按本文:"大林丘山之善于人也,亦神者不胜。"

  《寓言》,理自尔,故莫得。

  按本文,"莫得其伦",《天道》篇注,"伦,理也。"然此处注语甚曲强,盖象自好以理说庄,未必与庄书原义触处可通也。

  又:理必自终,不由于知,非命如何?

  按本文:"莫知其所终,若之何其无命也。"注以理释命。

  又:不知其所以然而然,谓之命,似若有意也。故又遣命之名以明其自尔,而后命理全也。

  按本文:"莫知其所始,若之何其有命也。"注谓命若有意,即非自然,故以理释命,而谓是命之理。命理字,特创。此可与以理释天各条同参。象既畅发自然之旨,故不好言天言命,而专提出理字。王弼注《易》,已曰:"天,形也。"王郭两家,所以必言自然言理者,其意居然可见。此为魏晋宋明所以重言理字一大原因,作者已另文阐发,此不详。

  又:理必有应,若有神灵以致也。

  按本文:"有以相应也,若之何其无鬼也。"注文以理说事物之应,又以神灵字代出鬼字,较庄书原文,遥为深允矣。若《寓言》作者先悟得此,必不云若之何其无鬼矣。此亦可见思想进展之迹,而郭注有超出《庄子》原书者,亦即此等处而可睹。

  又:理自相应,相应不由于故也,则虽相应而无灵也。

  按本文:"无以相应也,若之何其有鬼邪?"原意,天下事,有相应,亦有无相应,故若有鬼,若无鬼。注文以理说之,则理无不相应,故此条本文明说无以相应,而注文必说成理自相应而不由于故,不由于故则属自然矣。自然相应,故曰自然之理。既不由天命,亦非由鬼神。王弼之注《易》,郭象之注《庄》,特提出一理字,其在中国思想史上之贡献,诚不可没,看此条更显。

  又按:董仲舒论同类相动,谓其理微妙,实非固然,此分自然与理而两言之也。郭象此注,则并自然与理而一言之。故郭象特提出自然之理一语,不得不谓是象之特创也。

  又:推而极之,则今之所谓有待者,率至于无待,而独化之理彰矣。

  独化之理,亦即自然之理。此乃理字之深趣,虽可与分限之理相通,而不当以分限尽独化。此乃郭象注《庄》之特著精神处也。明乎此,则戴氏《疏证》所释古书理字本义用以驳击宋儒者,洵为浅之乎其说理矣。盖戴氏不仅不识宋儒,乃亦不识王郭,专恃训诂家法,终不明得理趣,此又郭象之所以不喜言名理也。郭象不喜言名理,此即郭注之所为深有得于庄学之精神也。

  《让王》:缺。

  《盗跖》:缺。

  《说剑》:缺。

  《渔父》:夫孔子之所放任,岂直渔父而已哉?将周流六虚,旁通无外,蠢动之类,咸得尽其《所怀》,而穷理致命,固所以为至人之道也。

  《列御寇》:理虽必然,犹不必之,斯至顺矣,兵其安有?


  按本文:"圣人以必不必,故无兵。"

  又:理虽未必,抑而必之,各必其所见,则众逆生。

  按本文:"众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注文以理代必字。夫既云理所必然,圣人亦岂犹不必之乎?宋儒所以异乎孔孟者,孔孟常言天命,天命不可必,而宋儒喜言天理,理则必然,故宋儒说理,转若有固必之嫌。今象以顺理释原文之不必,其为曲说甚显。盖既主一切以理说庄书,宜有其扞格而难通。而注文之所以自成为一家之言者正在此。此又学者所不可不深玩也。

  《天下》:民理既然,故圣贤不逆。

  按本文:"皆有以养,民之理也。"民理语犹人理。

  又:谓自苦为尽理之法。

  按本文:"以自苦为极。"极字岂可解作尽理之法乎?而注文必如此说,此其所以成为一家言也。

  又:调之理然也。

  按本文:"上说下教,虽天下不取,强聒而不舍者也。"亦安不得一理字。

  又:惟圣人然后能去知与故,循天之理,故愚知处宜,贵贱当位,贤不肖袭情,而云无用贤圣,所以为不知道也。

  按本文:"故曰:至于若无知之物而已,无用贤圣。"注文谓惟圣人始能循天之理,然则圣人固非块然为无知,于是有晦翁致知在格物之说。

  又:常与道理俱,故无疾而费也。

  按本文:"其行身也,徐而不费。"注文横增入道理字。

  又:委顺至理则常全,故无所求福,福已足。

  按本文:"人皆求福,己独曲全。"象以顺理解曲全。亦曲强。

  又:理根为太初之极,不可谓之浅也。

  按本文:"以深为根",语本明显,而注文必以理字说之,乃有理根之语。理根为太初之极,即谓宇宙万物皆出于理,是即濂溪《太极图说》之先声矣。

  又:至顺则全,迕逆则毁,斯正理也。

  又:其言通至理,正当万物之性命也。


  按本文:"以卮言为曼衍,以重言为真,以寓言为广,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安不上理与性命字。注文则谓至理正当万物之性命,亦与宋儒程朱语相吻合。

  又:膏粱之子,均之戏豫,或倦于典言,而能辨名析理,以宣其气,以系其思,流于后世,使性不邪淫,不犹贤于博弈者。

  按此指惠施历物之意以下及于辨者言,当时即目之为名理,以辨名为析理,此象之所不喜也,故此注言之如此。

  按外杂篇郭注用理字者如上举,共七十六条,其正文本见理字者,已随条备列,较之注文,比数不足十一。此外则皆郭注所横增也。此外《庄子》外杂篇本文,尚有言及理字处,然非王郭及宋儒言理之主要义,此不备引。顾后人独知宋儒以理说孔孟,却不知王郭以理说《易》《老》《庄》,何也?今若谓提出此理字之一概念,在中国思想史上有其不可磨灭之价值,则王郭两家,实先于宋儒,而又为其前所未逮,此功实不可没。余故备列两家原文,以供治中国思想史者之参证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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