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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属货币的萎缩 1.西汉金属货币的活跃

 

  战国到魏晋,货币发展走了三步。1.战国西汉,黄金、铜钱为币,金一斤等于一万钱。2.东汉仍是以黄金、铜钱为币,但黄金的使用已渐少。布帛虽然不是货币,但在赏赐、赎罪等方面,已渐渐部分的代替货币或全部代替货币。3.魏晋以后一直到唐中叶,布帛代替铜钱成为社会上流通使用的主要货币。

  这是中国历史上由交换经济活跃的古代社会走向自然经济的中世纪的大事。下面论述一下这个发展变化过程。为了能鲜明的显示这一发展变化的全貌,西汉货币的使用应该放在前面讲的,我也拉在这里讲了。

  西汉时期,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项是赋和租两项。算赋、更赋,都是收钱,田租收实物而市租也是收钱。我在前面已将田租折成钱用它和赋的收入作对比,指出租的收入比赋的收入少的多。钱是政府收入的大项。

  政府支出主要是官吏俸禄和战士戍卒的廪食等。俸禄中,大部分给钱,一部分给粮食。(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师古注)。《汉书·东方朔传》:“朱儒长三尺余,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臣朔长九尺余,亦奉一囊粟,钱二百四十。朱儒饱欲死,臣朔饥欲死。”《汉书·贡禹传》,禹上书说:“至,拜为谏大夫,秩八百石,奉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又蒙赏赐四时杂缯緜絮衣服酒肉诸果物。……又拜为光录大夫,秩二千石,俸钱月万二千。”

  国家府库所有,来自租赋收入。府库所存,自然不外钱、谷二者。如《汉书·食货志上》所记,武帝初,“七十年间,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余财。京师之钱累百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元帝时,“都内钱四十万万,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汉书·王嘉传》)。王莽失败前夕,“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匮,尚有六十匮。黄门鉤盾臧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长乐、御府、中御府及都内平準帑臧钱帛珠玉财物,甚众。”(《汉书·王莽传下》)。

  梁孝王武,只是一个诸侯王国,“府库金钱且百巨万,珠玉宝器多于京师。”“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汉书·梁孝王武传》)。

  西汉有赎刑,有罚金,有罪可以用钱赎买免刑,犯法可以罚金免罪。西汉赎刑、罚金都是用金或钱的。例如:

  《汉书·淮南王安传》:“其非吏它赎死,金二斤八两,以章安之罪。”

  《汉书·张释之传》注引:“如淳曰: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者,皆下,不如今,罚金四两。”

  《汉书·张释之传》:“上行出中渭桥,有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注:如淳曰:乙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

  《汉书·东方朔传》:“隆虑主病困,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许之。”

  如淳曰:“律主守而盗直十金弃世。”(《汉书·陈万年传附子陈咸传》)。

  《汉书·丙吉传》:“顯(丙吉子)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臧千余万。”

  《汉书·萧望之传》:“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

  《汉书·惠帝纪》:“元年冬十二月,……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注:“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今赎罪入三十匹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汉书·文帝纪》注引文颍曰)。

  《汉书·景帝纪》:“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

  《汉书·武帝纪》,太始二年九月,“募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汉书·昭帝纪》:“律:如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入所不自占物及贾钱县官也。(注引如淳曰)。

  《汉书·江充传》:“贵戚子弟惶恐,皆见上叩头求哀,愿得入钱赎罪。上许之,令各以秩输钱北军,凡数千万。”

  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是:货物交易的媒介,货物的价值标准和财富多寡的衡量尺度,三者之中又以交易媒介为主。物品的价值多少是在交换中被规定出来的,衡量财富的尺度又是物品先有了价格才能计算出来。

  西汉的物品交易,就我们看到的材料都是以金、钱为媒介的,也可以举些例:

  《汉书·陆贾传》““(贾)以好畴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贾常乘安车驷马从歌鼓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女约,过女,女给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

  《汉书·冯唐传》:“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军市租尽以给士卒,出私养钱五日一杀牛,以饗宾客、军吏、舍人。”

  《汉书·李广传》:“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得二十亩,蔡盗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

  《汉书·司马相如传》:“卓王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

  《汉书·朱买臣传》:“(买臣)入吴界,见其故妻,……令后车载其夫妻到太守舍,置园中给食之。居一月,妻自经死,买臣乞其夫钱令葬。”

  《汉书·杨敞传》:“郎官故事,令郎出钱市财用,给文书,乃得出,名曰山郎。”

  用金、钱作交易媒介,这是几个例。西汉材料中没有见到以金、钱以外的物品,譬如布帛,作交易媒介的。

  金、钱为各种物品的价值标淮。下面也举几例;

  《汉书·梁孝王传》附子《平王襄传》:“初,孝王有雷尊,直千金,戒后世善宝之,毋得以与人。”

  《汉书·东方朔传》:“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价亩一金。”

  西汉时期,各种物品的价格,都用金和钱来作标准,没有看到用金、钱以外如布帛作标准的。

  金钱是计算财产的尺度,有多少家产往往是用金钱来衡量。

  《汉书·张良传》:“良乃称曰:家世相韩,及韩灭,不爱万金之资为韩报仇彊秦。”

  《汉书·张汤传》:“汤死,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它赢。”

  《汉书·张安世传》:“子延寿嗣。延寿已历位九卿,既嗣,侯国在陈留,别邑在魏郡,租入岁千余万。”按;侯国食租,或有实物,但也以货币来计算收入。

  《汉书·杜周传》:“始周为廷史,有一马,及久任事,列三公而两子夹河为郡守,家訾累巨万矣。”

  《汉书·李广利传》:“士卒赐直四万钱,师古曰:或以它财物充之,故云直。”

  《汉书·杨敞传附子杨恽传》:“初恽受父财五百万,及身封侯,皆以分宗族。后母无子,财亦数百万,死皆予恽,恽尽复分后母昆弟。再受訾千余万,皆以分施。”

  《汉书·杨王孙传》:“杨王孙者,孝武时人也,学黄老之术,家业千金,厚自孝养。”

  《史记·酷吏·王温舒列传》:“温舒死,家直累千金。后数岁,尹齐亦以淮阳都尉病死,家值不满五十金。”

  《汉书·王章传》:“(王商)辅政,白还章妻子故郡。其家属皆完具,采珠,致产数百万,……令赎还故田宅。”

  《汉书·酷吏·宁成传》:“乃贳贷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数年,会赦,致产数千万。”

  《汉书·游侠·万京传》:“(石)顯赀巨万。当去,留牀席器物数百万直,欲以与章。”

  《汉书·董贤传》:“县官斥卖董氏财,凡四十三万万。”

  《汉书·吴王濞传》,吴王说:“吴国虽贫,寡人节衣食用积金钱,修兵革,聚粮食,夜以继日,三十余年矣!凡皆为此。”

  《汉书·梁孝王武传》:“孝王未死时,财以巨万计,不可胜数。及死,藏府余黄金尚四十余万斤,他财物称是。”

  《汉书·王嘉传》:成帝宠臣史育,“育数贬退,家赀不满千万。”(王嘉哀帝时奏封事语)。

  《汉书·王嘉传》:哀帝对董贤“赐及仓头奴婢,人十万钱。”(同上)。

  《汉书·扬雄传》:扬雄“家产不过十金,乏无儋石之储,晏如也。”

  《汉书·佞倖·邓通传》:“文帝赏赐通巨万以十数。……邓氏钱布天下,其富如此。”

  皇帝的赏赐,多是赏赐金、钱,偶而也赏赐布帛杂物,多是附属的,金、钱是主。

  这方面的材料是大量的。请看附表一。

  除此之外,社会上各种经济财务活动,如送礼、行贿、交游、收买等,无不通过金、钱来体现。

  送礼的例:

  《汉书·萧何传》:“高祖以吏繇咸阳,吏皆送奉钱三,何独以五。”(师古曰:出钱以资行,他人皆三百,何独五百。)

  《汉书·东方朔传》:“主大喜,使偃以黄金百斤为爰叔寿。”

  《汉书·儒林·欧阳生传》:“地余(生曾孙高之孙)死,少府官属共送百万,其子不受,天子(元帝)闻而嘉之,赐钱百万。”

  《汉书,游侠·原涉传》:“涉父,哀帝时为南阳太守。天下殷富大郡二千石死官,赋敛送葬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产业。”

  《汉书·陆贾传》:“(陈)平用其计,乃以五百金为绛侯寿,具乐饮太尉,太尉亦报如之。两人深相结,吕氏谋益坏。陈平乃以奴婢百人车马五十乘钱五百万遗贾为饮食费,贾以此游汉廷公卿间,名声籍甚。”

  《汉书,朱建传》:“建母死,贫未有以发丧。辟阳侯乃奉百金祱(师古曰:赠终者之衣被曰祱,言以百金为衣被之具)。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賻凡五百金。”

  《汉书·燕王刘泽传》:“齐人田生,游乏资,以画奸泽,泽大说之,用金二百斤为田生寿。……太后赐张卿千金,张卿以其半进田生。”

  《汉书·季布传》:“辩士曹丘生数招权顾金钱。”

  受贿、行贿、贪污用金钱:

  《汉书·陈平传》,“或谗平曰:……臣闻平使诸将,金多者得善处,金少者得恶处。……平曰:……臣居楚,闻汉王之能用人,故归大王,羸身来,不受金无以为资。……”

  《汉书·公孙贺传》:“贺子敬声,……以皇后姊子骄奢不奉法,征和中擅用北军钱千九百万,发觉下狱。”

  《汉书·萧望之传》:“受所监臧二百五十以上,请逮捕系治。”

  《汉书·冯奉世传附子野王传》:“入为左冯翊。岁余,池阳令并素行贪污。……野王部督邮掾祋祤赵都案验,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并不首吏,都格杀并。”

  《汉书·薛宣传》:宣为左冯翊,高陵令杨湛贪猾不逊,宣“手自牒书,條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孟康曰: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

  《汉书·王尊传》:“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

  《汉书·何并传》:“颍川锺元为尚书令领廷尉,用事有权,弟威为郡掾,臧千金。”

  《汉书·薛宣传》:“栎阳令(谢)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顯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適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

  《史记·酷吏·王温舒列传》:“人有告温舒受员骑钱他奸利事,罪至族,自杀。”

  《汉书·周勃传》:“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逮捕勃治之。……勃以千金与狱吏。”

  《汉书·宣元六王·淮阳王钦传》:“(张)博复遗王书曰:……赵王使谒者持牛酒黄金三十斤劳博,博不受,复使人愿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许。”

  又张博“欲班燿淮阳王,……诈言已见中书令石君求朝,许以金五百斤。”

  又王“报博书曰:……求朝义事也,奈何行金钱乎?搏报曰:已许石君,须以成事。王以金五百斤予博。”

  《汉书·邹阳传》:“及梁事败,胜、诡死,孝王恐诛,乃思阳言,深辞谢之,赍以千金,令求方略解罪于上者。”

  《汉书·田蚡传》:“淮南王大喜,厚遗金钱财物。”

  《汉书·韩安国传》:“安国坐法失官家居。……安国以五百金遗(田)蚡,蚡言安国。太后、上素闻安国贤,即召以为北地都尉,迁为大司农。”

  《汉书·韩安国传》:“于是下(王)恢廷尉,廷尉当恢逗橈,当斩。恢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于太后。”

  《汉书·景十三王,河间献王德传》:“(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金帛赐以招之。”

  《汉书·景十三王·江都王建传》:“建异母弟定国为淮阳侯,易王最小子也,其母幸立之,具知建事,行钱使男子荼恬上书告建淫乱,不当为后。”

  又“及淮南事发,治党与,颇连及建,建使人多推金钱绝其狱。”

  《汉书·主父偃传》:“大臣皆畏其(主父偃)口,赂遗累千金。”

  又“(赵王)使人上书告偃受诸侯金,以故诸侯子多以得封者。”

  《汉书·东方朔传》:“主大喜,使偃以黄金百斤为爰叔寿。”

  《汉书·东方朔传》:“主疾愈起谒,上以钱千万从主饮。”

  《汉书·东方朔传》:“主乃请赐将军、列侯,从官金钱杂帛各有数。于是董君贵宠,天下莫不闻。”

  《汉书·杨敞传附子杨恽传》:“其豪富郎,日出游戏或行钱得善部。货赂流行,传相倣效。”

  《汉书·陈汤传》:“汤明法令,善因事为势,纳说多从,常受人金钱作章奏,卒以此败。”

  《汉书·陈汤传》:“皇太后同母弟苟参为水衡都尉,死,子伋为侍中,参妻欲为伋求封,汤受其金五十斤,为求比上奏。弘农太守张匡坐臧百万以上,狡猾不道,有诏即讯。恐下狱,使人报汤,汤为讼罪,得逾冬月,许谢钱二百万。”

  《汉书·薛宣传》:“池阳令举廉吏狱掾王立。府未及召,闻立受囚家钱。宣责让县,县案验狱掾,乃其妻独受系者钱万六千。受之再宿,狱掾实不知,掾慙恐自杀。”

  又“宣为相府辞讼,例不满万钱,不为移书。后皆遵用薛侯故事。”

  《汉书·朱博传》:“(博)召见功曹闭阁数责以禁等事,与笔札使自记,积受取一钱以上无得有所匿,欺谩半言断头矣。”

  《汉书·翟方进传》:“是时起昌陵,营作陵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奸利者。方进部掾史覆案发大奸臧数千万。上以为任公卿。”

  又“定陵侯淳于长有罪,……有司奏请遣长就园,长以金钱与立,立上封事为长求留。”

  《汉书·循吏·文翁传》:“县邑吏民见而荣之,数年争欲为学官弟子,富人至出钱以求之。”

  《汉书·循吏·黄霸传》:“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

  以金钱离间、收买、悬赏缉拿的例:

  《汉书·张耳陈余列传》:“秦灭魏,购求耳千金,余五百金。”

  《汉书·韩信传》:“信乃令军毋斩广武君,有生得之者购千金。”

  《汉书·陈平传》:“大王能出捐数万斤金行反间,间其君臣,以疑其心,……破楚必矣。汉王以为然,乃出黄金四万予平,恣所为不问。”

  《汉书·高祖纪》:“又问陈平,乃从其计,与平黄金四万斤,以间疏楚君臣。”

  《汉书·吴王濞传》,吴王濞说:“愿诸王勉之,能斩捕大将者,赐金五千斤,封万户;列将三千斤,封五千户;裨将二千斤,封二千户;二千石,千斤,封千户;皆为列侯。”

  《汉书·赵充国传》:“天子告诸羌人,犯法者能相捕斩除罪;斩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二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钱。”

  《汉书·高祖纪上》:“豨将皆故贾人。上曰:吾知与之矣。乃多以金购豨将,豨将多降。”

  《汉书·淮南王安传》:“(安)积金钱赂遗郡国游士,妄作妖言阿谀王,王喜,多赐予之。王有女陵,慧有口。王爱陵,多予金钱为中诇长安,约结上左右。”

  《汉书·衡山王赐传》:“王奇孝材能,乃佩之王印,号曰将军。令居外家,多给金钱,招致宾客。”

  《汉书·爰盎传》:“景帝即位,晁错为御史大夫,使吏案盎受吴王财物抵罪,诏赦以为庶人。吴楚反闻,错谓丞史曰:爰盎多受吴王金钱,专为蔽匿,言不反。今果反,欲请治盎。”

  《汉书·渊盎传》:“梁王以此怨盎,使人刺盎。刺者至关中,……乃见盎曰:臣受梁王金,刺君,君长者,不忍刺。”

  以钱雇佣劳工和车马的例:

  《汉书·酷吏·田延年传》:“先是,茂陵富人焦氏、贾氏以数千万阴积贮炭苇诸下里物。昭帝大行,时方上事暴起,用度未办。延年奏言商贾或豫收方上不祥器物,冀其疾用,欲以求利,非民臣所当为,请没入县官。奏可。富人亡财者皆怨,出钱求延年罪。初,大司农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焦、贾两家告其事,下丞相府,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延年……自刎死。”

  《汉书·周亚夫传》:“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与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而上变告。”

  《汉书·武五子·昌邑王贺传》:“以王家钱取卒迾清中备盗贼。”

  另外看到的,捐助、报恩、放债等活动,也无不通过金钱来实现,综合举例如下:

  《汉书·卜式传》:“贫民大徙,皆卬给县官,无以尽赡。式复持钱二十万与河南太守,以给徙民。河南上富人助贫民者,上识式姓名曰:是因前欲输其家半财助边。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式又尽复与官。”

  《汉书·杜周传》:“元帝初即位,谷贵民流。永光中,西羌反,缓(杜周孙)辄上书入钱谷以助用,前后数百万。”

  《汉书·成帝纪》,永始二年二月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贷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万,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捐助的即使是谷物,也折为钱来计算。

  《汉书·韩信传》:“信至国,召所从食漂母,赐千金,及下乡亭长钱百,曰:公小人,为德不竟。”

  《汉书·宣帝纪》:“时掖庭令张贺,尝事戾太子,思顾旧恩,哀曾孙,奉养甚谨,以私钱供给,教书。”

  《汉书·田叔传》:“数年,以官卒(鲁相),鲁以百金祠。少子仁不受,曰义不伤先人名。”

  《汉书·韩延寿传》:“延寿在东郡时,放散官钱千余万。……(萧)望之在冯翊时,廪牺官钱放散百余万。……延寿……又取官钱帛私假繇使吏及治饰车甲三百万以上。”

  《汉书·宣元六王·淮阳王钦传》:“(张)博至淮阳,王赐之少。博言负责数百万,愿王为偿。……王报博书曰:今遣有司为子高偿责二百万。”

  《汉书》包括《史记》汉史部分中关于金、钱使用的材料,上面大体都引用了。金、钱之外,没有任何东西起过货币作用。布帛、谷物,在后代或历史的早期曾被用作货币的,在西汉时期也没有起过货币的作用。

  在皇帝赏赐臣下的金、钱、帛表中,看到皇帝于赏赐金、钱的同时有时赏赐布帛,(此外从略的有田地、绵絮等物品)。

  布帛的赏赐中,数量最多的是宣帝一次赏赐霍光缯三万匹,一次赏赐匈奴呼韩邪单于杂帛八千匹,王莽一次赏赐孝单于缯一千匹。这都是特殊情况下的特例。赏赐丞相、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大夫,最多是一百匹。次数也不多。赏赐丞相、列侯等五十匹到一百匹帛的,共有六例。昭帝对于留困匈奴十九年,历尽艰难辛苦的苏武,赏赐钱二百万,而常惠以下帛二百匹也是特例了。西汉一朝,赏赐布帛多是小量的,一般是一匹、二匹、三匹、五匹,赏赐对象是鳏寡孤独、高年、三老、孝弟力田等人。显然,赏赐布帛都是为了直接使用,这些鳏寡孤独高年们,可以用来作衣蔽体,即使可以卖出得钱使用,却没有见过一例布帛可以直接用作货币去购买物品的。

  《汉书》里,支出用帛还有三例比较显著:

  《食货志下》:“天子(武帝)北至朔方,东封大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

  《东方朔传》:“馆陶公主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百匹乃白之。”

  《游侠·楼护传》:“为谏大夫,使郡国护假贷,多持币帛。过齐,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

  三例中,支出用帛的,皇帝一例,贵族一例,官一例。帛虽然都是与金、钱同用,显然都是以财货付出的,不能据以说帛和金、钱地位相同,都是货币。

  总之,西汉的货币只是金和钱,金、钱以外没有任何东西作过货币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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