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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汉《柳敏碑》写天资之资,从鱼旁,作资(《隶释》、《汉隶》、《字原》、

  《隶辨》皆误作忄资)。后世拟议纷纷。余谓下是鲠字,盖未写资,先写鲠,半

  字而悟,不复洗去,即于其旁添资字耳。或疑何至率易如此?余谓古碑常有。想

  古人书丹时,洗去或不易故也。今见唐人《造像记》,考字从女旁作考,而下

  是妣字。盖亦是未写考,先写妣,半字而悟,不复洗去,即于其旁添考字耳。不

  然天下岂有妇人作父,而考字可从女者?此二字一切字书,及俗字梵典并无。

  唐太宗,开国令主。以酷好《兰亭》真迹,至设计画策,亲教其臣赚取之,

  致为盛德之累。物之不可有所蔽也如此。然虽怒老僧之秘吝,而终赐谷物,厚为

  支给。以较后世《清明上河图》之类,其厚薄相去亦天渊矣。

  梁曜北玉绳瞥记云:“许周生家藏柳书石刻,其辞云:‘囗城,柳神所守。

  驱厉鬼,出匕首,福四民,制囗丑。’末题元和十二年,柳宗元。其石乃天启三

  年,得之柳州井中者。”按:此石柳州人谓可以镇妖异。吾友陈子相劢学宦广西

  归,以一本贻余。上有柳州府县官三印。石虽泐而字皆可识。城上是“柳”字,

  丑上是“群”字。谢启昆《粤西金石略》斥为伪书,不足凭。良然。唐人百家刻

  《龙城录》,记与稗海本小异。中一条云:“罗池,北龙城胜地也。役者得白石。

  上微辨刻画云:‘龙城,柳神所守。驱厉鬼。山左首福土氓,制九丑’。余得之,

  不详其理,特欲隐我于斯与?”按:此录前人多谓伪作。今观此条,亦不似柳州

  语。柳本木名,又是其地州名。何以仅据石刻中一柳字,便云特欲隐己于斯耶?

  彼处人云:“此石乃子厚手书,可以辟邪鬼”。子相赠余一纸文,与此小异。

  亭林先生谓:“世人好色,乃至天神地,皆为之强立妻女名目。余谓荒唐

  诞妄,半出道家。”推原其故,顾氏之言实诛心之论也。近余阅其所著金石文字

  记中之记崔夫人墓志者,有曰:“夫人即今世所传崔莺莺也。此铭得之魏县土中,

  足辨《会真记》之诬,而志墓之功于是为不细矣。”云云。此亦因张莺郢说,横

  档胸中,见似为真,不觉形之楮墨。乃窃笑顾氏咎人好色,而不觉已躬蹈之如此

  也。《旷园杂志》云:“明成化中,淇水横溢,土崩石出,秦给事贯所撰崔夫人

  志铭在焉。志中盛称夫人四德咸备,乃一辱于元微之《会真记》,再辱于王实甫、

  关汉卿《西厢记》,历久志铭显出,为崔莺莺洗冰玉之耻。亦奇矣。”董思翁

  《容台集》亦云:“此碑成化间出于旧魏县废冢。碑立于大中十二年,当以《会

  真记》岁月参考之,是秦志中之崔夫人,无不谓即《会真记》中之崔莺莺者。”

  顾余即以其言考之,元记秦志果即一人耶?则元记记其为女子时事,秦志志其嫁

  后时事。始辱于张,终妻于郑。即使同是一人,为志铭者岂将发其少年中之丑,

  而曰夫人四德未备耶?然则即秦志咸备之语,而谓可以洗耻,固未必得之数也。

  后又考之秦贯所撰志文,则诸君妄为牵合,非但不足洗元稹记中崔莺莺之耻,而

  适使阅者滋秦贯志中崔夫人之惑,则诸君妄言之过也。秦志但云夫人博陵崔氏,

  并无莺莺之名。不识诸君何以牵扯之。其妄一也。志云夫人卒于大中九年,年七

  十六,逆数之当生于德宗建中元年庚申。至贞元庚辰当二十一岁,乃《会真记》

  明记莺莺生年月。曰今天子甲子岁之七月,又云于贞元庚辰,生十七年矣。然则

  宣宗大中九年乙亥,当七十二岁。何得云享年七十六乎?其妄二也。诸君之谓即

  莺莺者,不过以其夫郑姓耳。夫天下之以崔女为郑妇者,何可胜数?便据为说。

  已可齿冷。而况莺莺本事可信,莫如《会真记》,而《会真记》中绝无所嫁夫姓。

  其妄三也。若以董解元、王实甫、关汉卿等所作《西厢记》为据,则《西厢记》

  是凭空捏造之书,即使姓名全同,亦是偶合,而可据乎?其妄四也。况志文明云,

  府君姓郑名遇。《西厢记》则云姓郑名恒,字伯常。真不知其是何瓜葛,而乃确

  凿牵合之。其妄五也。而不意世多好色狂,且见秦志出土,偶然崔女郑妻,与传

  奇捏造之说相同,遂乃重刻志文,直改姓郑名遇为姓郑名恒。故或遇或恒,世有

  两本。《全唐文》注名遇,下云一名恒。而《金石萃编》灼知其妄,则曰是后人

  妄改,以附于《会真记》者(按:是妄改,以附于《西厢记》,非附《会真记》

  也,此语尚错)。而诸君既误信传奇,又误信改本。其妄六也。夫作《西厢》者

  据《会真》,《会真》不言夫姓,作《西厢》者生后莺莺五六百年,何从知莺莺

  之卒嫁郑恒乎?而可信乎?其妄七也。即使作《西厢》者别有考据,知莺莺实嫁

  郑恒,则莺莺既为有夫之妇,享高寿,生子至六人之多(秦志如此)。而王实甫

  者,何得不顾其后日之率德改行,反为迫叙其为室女时丑行以为佳话,而董解元、

  关汉卿者何得强离其完配之夫妇,故捏情节,谓莺莺卒嫁张生,而郑恒乃至强死

  乎?此虽病狂丧心之人,不敢出此,而谓其言可信乎?其妄八也。然且诸君所以

  毅然牵合两崔者,吾不知其究据何书。据《会真记》乎?则记中仅仅一崔字相同,

  虽三尺童子知其不可据也。据《西厢记》乎?则王实甫记并未言崔氏之嫁郑恒,

  而董解元、关汉卿二记,则直谓崔氏终嫁张生,而郑恒者死矣。然则世必有崔氏

  女、张珙妇之志石出土,而后可以当《西厢记》之莺莺也。必崔氏女尝与张生有

  瓜葛,而又必卒大中九年,年七十二,而后可以当《会真记》之莺莺也。以此诘

  诸君,诸君必自失笑。其妄九也。总之,元稹无赖轻薄,以窃人女子为奇遇,故

  驾名张生,作《会真记》。后人艳羡此事,谱之歌管,凡传奇必有曲折,于是造

  一郑恒,以为曲折;凡传奇必有始末,于是抹本事以为始末。此解元弦索《西厢》

  之意也。王实甫依其情节,为北《西厢》以与《会真》本事不合,乃以一梦作结。

  关汉卿以其无始末也,复依弦索续完之。而郑恒也者,实为子虚乌有,凭空捏造

  之人。故去留生死,一任作者之颠之倒之而已。且元稹隐己姓名,捏称张生,则

  崔之姓,莺莺之名,又焉知非假借者乎?此等文字,听其存留而已,不必深诘也。

  乃不意成化间,有崔夫人志石出土,偶然一崔字,与《会真记》同,又偶然夫姓

  一郑字,与子虚乌有之《西厢记》同,好事者遽附会之,以为崔夫人者,即崔莺

  莺也。意欲为莺莺辨诬洗耻,而不知反为崔夫人含羞蒙垢矣。

  皮光业撰《吴越武肃王庙碑铭》,首云:“粤以唐长兴七载壬辰春季,凋

  十三。天下兵马都元帅、尚父守、尚书令、吴越国王弃捐宫馆。”施宿嘉泰

  《会稽志》云:“长兴,后唐明宗年号,止于四年。武肃王以壬辰岁薨,壬辰盖

  长兴三年。《五代史》及刘恕《纪年·开皇纪》、《吴越备史》皆言武肃王以三

  年薨。则碑为误。然当立碑时,光业为其国丞相,亦不应误谬至此。盖皆不可知。”

  于是钱竹汀《养新录》解之曰:“余读《防风山灵德王庙碑》后题宝正六年,重

  光单于阏岁(按《尔雅》是幸卯岁),始悟武肃本以宝正七年壬辰薨,实后唐长

  兴三年。光业以国相制碑,必称宝正,不称长兴无疑。厥后忠懿讳言改元事,乃

  磨去宝正,易以长兴,一时涂饰耳目,不暇计其事迹之不合耳。”余始见钱说,

  亦几是之。而山阴杜丙杰重刻《会稽掇英集》,末附札记,引钱说而非之。谓:

  “如钱说,则宝正上宜无唐字,其后磨改必于两格中叠书三字,痕迹较显,施宿

  等目睹石刻,不应绝不致疑也。”余谓杜说非也,此碑既不可见,焉知原本不作

  粤以宝正之七载,后磨“宝正之”三字,易“唐长兴”岂必两格叠三字耶?其说

  不中肯綮。后余重绎碑文,乃知钱说之妄,而杜说亦击之而未中也。按碑文“弃

  捐宫馆”下即云:“以是岁,明宗皇帝降,太常博士段禺定谥,议曰:‘武肃’。

  诏尚书工部侍郎杨凝式,撰神道碑文,宣翰林待诏张季恭至吴越,书于刊石。后

  二年,岁在敦(按,《尔雅》是午岁,盖甲午也)。天下兵马元帅、嗣吴越王,

  建庙貌于始封之越国。”夫既大书明宗皇帝,历历纪其恩数。又称其主为嗣王,

  称其国为始封,所以尊朝廷者如此,而文首第一句竟敢书其私改之元,不曰长兴

  而曰宝正,有是理耶?竹汀遽武断之曰:“国相制碑,必称宝正,不称长兴无疑。”

  何愦愦耶!况既可磨改宝正作长兴,又何难改七为三?碑首一句之中,见上半即

  不见下半,乖舛甚显。不暇计及,亦岂有是理耶?又况果有磨改,则施宿亲见此

  碑,何为致疑不决如嘉泰志云云耶?然则何也?曰:此一言可定者。碑文实作长

  兴三载壬辰,写碑者误作七载壬辰,未及检点,遂以付刻。凡写碑笔误,碑版中

  恒事。不知施宿以来,何尽纷纷如此?其不误他字,而适误七字者,则是岁方为

  其国中宝正之七年,盖其国中他件颁发文字,皆是宝正七年壬辰,光业以国相制

  碑,推崇朝廷,不敢不奉正朔。而写碑者,则以习见七年壬辰,因之致混,遂误

  于落笔耳。此事极细小,余以古人哓哓而不得其解,故为正之如此。

  韩魏公四代祖葬赵州,五代祖葬博野。魏公既贵,始物色得之。而疑信相半,

  乃命仪公祭,而开圹各得铭志,然后翕然取信,重加封植,而严奉之。事见《魏

  公集》及费补之衮《梁溪漫志》。补之引此谓志铭之有益。愚按事出大贤,然而

  不可法也。与其开圹,不如存疑。况久失之墓,而可物色得之,当时必有所据。

  何妨封植而严奉之,岂忍开先祖久远之圹,以坚孙曾一时之信乎?吾于是而益叹

  安志石于墓上之为妙法也。

  袁翁苇堤万经者,吾月楼同年世恒之父也。世居东钱湖大堰塘。尝以远祖正

  献公燮墓,县志云在穆公岭,而子孙不知其所。家距岭不甚远,屡率月楼寻觅之。

  碑版全无,竟不可得。于是设正献位虔祭而哀祝之,以期必获。明日,小憩岭中,

  以菸干叩泥地上,似击石声。土视之,则古之拦墓横石也(俗呼此石为拦土),

  急起而洗涤之,正正献墓前石之倾埋于土中者。详记墓之基址,且云此处去墓几

  丈几尺,墓中有男乔所撰圹志,墓上有杨公简所撰墓志。父子大喜,按其丈尺掘

  之,见砖结小桥,发之得慈湖墓志,遂录其文而还置之,结砖如旧而封之。遍告

  城南及慈溪、镇海诸袁之同祖者,使共修岁事,因是而叹古人作事精详不苟如此!

  先是慈湖撰正献墓志,但见真西山撰正献行状中语及之,而其文不见于慈湖遗书,

  亦未录于袁氏家乘。至是而杨文亦显。

  宋人往往一墓两志,既有墓志,又有圹志。圹志多子孙所作,墓志多出自名

  人。始吾疑之。以为圹志既在穴中,而复置墓志。一穴宽广曾有几何?可容此重

  叠耶?一志已足,两之又安需耶?岂圹志固置穴中,而墓志不过求名手撰著,为

  传世计,不置于墓耶?后闻袁氏修正献公墓,墓上得杨慈湖所作墓志,而后知圹

  志在穴中,墓志则在椁上,又结砖如桥以覆之,而后封土者也。按此法甚善,盖

  年久之墓,夷为平地。误掘者必自上而下,一见墓志,即知古墓,可无开圹之患

  矣。

  张樗寮即之《逸老堂碑》朔误写癸,即于癸上改写朔字。而刻者乃以两字重

  叠,并刻之。余疑当书丹时,既己误写,何难洗去重写,而乃怪诞如此?盖误字

  始不及检,刻成始觉,不得已乃于已刻字上改写,而使工人复刻之耳。然煌煌碑

  板,有如草{高禾},殊不雅观。不如注碑末云,某句某字误写作某。

  古例,志墓但书卒年月日,而无生年月日。此古人重忌日之意。后惟大作家

  犹守此法耳。温公《书仪》载,志石刻文式,但有某年月日终,某年月日葬。至

  《朱子家礼》始云某年月日生。然则,此法坏于南宋也。

  《墓铭举例》云:“陈有侍郎邹公埋铭,同朱文公女已埋铭例。”按此语

  颇可笑。陈忠肃公,北宋人也。而能下同于南宋人朱文公之例也乎?况一有铭无

  序,一有序无铭。其同者何例也?《举例》又一条云:“朱子有女,已埋铭无序,

  同韩文胡君铭例,题书埋铭,又一例也。”云云。然则其所云陈朱同例者,不过

  是埋铭二字同耳。而即论埋铭二字,实陈创朱同。今但知尊文公,遂并忘其时代

  矣。

  吕氏坤作《四礼疑》多以己意臆见,猜测古礼,而妄讥议之,往往听其辨难,

  似乎有理。及至细心考究,则全无是处。即如其论志石条云:“志于石示来世也。

  文其辞,篆其姓名,合而锢之,以铁埋诸地中,将谁示乎?不若志诸碣。”又曰:

  “志石本注云:‘虑异时误为人所动,见石而知其姓名,庶能掩之。’谬哉,其

  为说也!石在墓头,发及石,则见棺也半矣!两石内向,重重铁束,谁复从容为

  汝钳锤耶?即或开之,岂皆通文辨篆人耶?即知其姓名,死者之德,能致开者之

  重否?即为掩之,能肯复束此石否,石既不束,能必墓不再动否?此说大可笑也。

  不如题姓名于碣面,详家世于碣阴。有功德者,表诸神道,使有目者皆得见之,

  免致误动之尤愈乎?”云云。愚谓吕氏此言,不知古人之所以用心,肆口妄言,

  以疑后世。不可不急为驳正者也。夫志石之设,为盗贼乎?为常人乎?若盗贼,

  则以扌日大墓为能事,题碣表神道,已是招之使来。何况见志石而望其重掩之,

  而复束此石乎?若常人,则各有良心,始虽误掘,未有既见志石,知是人墓,而

  犹下锹锸者,况读其文,知其德行功业如是,而有不为之礼葬者乎?大约墓前碑

  碣,至久不过二三百年,而古墓久远,未有不夷为平地者。贤子孙未必世有拜扫

  之典,既阙表揭之石,又亡沧海桑田,辗转易主。世间地师渊源相承,其相法时

  复相类,故往往有地师指穴,开之而遇古穴者。年代既远,棺骨尽化圹中,空无

  所有。有疑为迁葬之空穴者矣!有疑为藏金之故窖者矣!惟志石,万无朽理,见

  其刻石,遂使人人知是古墓。稍有良心,必将为之掩盖。此孝子慈孙所以作志石

  之遗意。为久远计,非为眼前计也。微旨如此,彼恶知之?

  王桃源先生说,字应求,吾乡所称“庆历五先生”之一也。墓在鄞西。《西

  奥志乘》失载,世无知其地者。道光十九年二月,有江三者,将改葬其父。地

  师既定穴,开之见古冢甚大,有二志石。一舒学士信道所撰《桃源墓志》,一

  鄞人吴矜撰《夫人墓志》,竟毁其墓,复拓两志示人。于是县中士大夫,及王氏

  裔孙,纷纷控告,成大狱。久之,官以买地葬亲,误掘古墓定谳,下江三于狱。

  其罪徒而以其地归王氏,江三以是破家。道光廿三年三月十九日始敛衣冠,改葬

  故地。官之断是狱也,颇怀偏袒(时舒庵同知恭受为县令,而江三者,虹孙之

  从兄也。其家方为鹾商,与令往来,故袒之),而士大夫操之亦复过蹙。平心论

  之,其始掘也,固平地也。既无表揭王氏,又失防护,不得以发掘为江三罪。及

  见墓志,即非桃源,亦岂宜遽毁之而灭其迹乎?故江三之罪,罪在毁墓,而不在

  发掘。假令江三既见志石,拓本束而还置之,为重掩埋,而加土以封之,且告王

  氏后人,使来修岁时之祭。如此则王氏子孙,当礼谢之,而县中士大夫,亦当称

  道之矣。闻江三家,以觅葬地,每掘人墓,瘗骨他所,而私其地。皆以墓无主者,

  墓中又无识别,遂得任其所为,未尝发觉。桃源墓若非志石,虽复鬼哭,亦谁知

  之(发墓之夜,王氏祠中鬼大哭)?然则志石为功之大如此。而吕氏乃妄言无用,

  何谬也!掘地得志石,为重掩之,或为之成冢,或为之立碑。而志文乃复出人间。

  此等事,古来常有。其见于文集、札记、及志乘、金石书者,多矣。吾独据桃源

  一事,以驳吕氏者,据所亲见也。桃源先生墓甚大,盖不但二穴,必有葬之子

  孙。以志石不备,不能知耳,冢中有白大碗二,其质甚粗,盖当时明器。亦见古

  人之质也。至遗骨,或曰有之,或曰无之。历年八百,有无诚不易知。江三对簿

  时,力辨无有,问官不能究也。或曰,仅有数骨,彼已取而他掩之矣。

  元人有《孝烈将军碑记》。孝烈将军,木兰也。云姓魏,亳之谯人。来氏

  《樵书》谓:“隋炀帝时,木兰征辽有功,授尚书,不受。帝欲纳宫中,遂自尽。

  赠将军,谥孝烈。”董觉轩沛尝作《木兰考》,云姓花。

  咸丰四年闰七月,山东青州府诸城县中,山鸣如雷,石裂而得一碑,长三尺,

  广一尺。其阳刻符,已漫漶,符上篆刻“周氏辟火符”五字。其阴刻隶书铭辞。

  凡六十五字,辞曰:“河出马,洛出龟,诸布严逐守此碑。藏石白贯日,发石青

  震雷。夏首长福二上纪,三中逢己月满规。增吉半下求我镇木虎,十转重则开。

  九九城府敢言之,遇员益方人始知。”既而其事传之吾乡,云:“山左人无解之

  者。”董觉轩由“木虎十转”推之,谓咸丰四年甲寅者,所谓“木虎”也。逆数

  而上至十甲寅,则延元年也。考《元史·五行志》云:“延元年三月己亥,

  白气亘天,连环贯日。”由是而尽得其解矣。“河出马,洛出龟”,发端推数学

  之祖也。“诸布严逐守此碑”,诸布、诸严、诸逐,皆神名,见《汉书·郊祀志》,

  是术数家张大之辞也。“藏石白贯日”,谓埋石之日,有白气贯日也。“发石青

  震雷”,是逆料出石之日,青州将山震如雷鸣也。“夏首长福二上纪”,“夏”

  大也,“首”元也,“长”延也,“福”也,“二上”,二之上元也,“纪”

  年也。“三中逢己月满规”,“三中”,三月之中也。“逢己”是日逢己亥也。

  “月满规”,十五日也。由《元史·本纪》他月朔推之,三月己亥,当十五日。

  此二句言埋石之岁月日,谓在大元延元年三月半,己亥十五日也。“增吉半下

  求我镇”,“增吉半下”谓周字。周字匡廓若吉字下半,而又加吉字焉,是周字

  也。言周姓人求我镇压。即其阳所刻之符,盖所以辟火者也。“木虎十转重则开”,

  “木虎”甲寅也。“十转”自延元年,至今咸丰四年,适十转也。“则”夷则

  也,七月也,“重”再也,谓闰也。此句言,发石岁月谓当在第十甲寅之闰七月

  也。“九九城府敢言之。”九九八十一也,“城”郭也,府守也,“敢言之”敬

  也。《汉书》云:“百寮致敬于三公,丞相用奏记,称敢言之。”故以“敢言之”

  为敬也。考《元史》,此时精数学者,推郭守敬。其本传云:“延三年卒,年

  八十三。则是年,年实八十一旬,言作符者姓名、年纪,谓八十一岁人郭守敬也。”

  “遇员益方人始知”,员之最著者为员半千,以员字当半千。半千,五百也。方,

  四也。俗呼四为方字。甲寅虽十转而其实只五百四十年。此句是结语,谓当五百

  四十年后,始有人知其事也。余谓觉轩所解甚当。特尚有数处未尽善者。以增吉

  半下当一周字,甚属牵强。愚意,当连上半句解之。三中逢己,是谓三月之半。

  日逢己亥,纪月日已尽,不必再添“月满规”三字。“月满规”者,是谓周字匡

  廓,既有匡廓,而后增吉字,非周字乎?俗呼周为圈吉,正同半下谓下字之半是

  卜字也。盖周姓人往卜云:“将遇火。”乃求郭守敬为符以镇之也。以敢言之当

  敬字,太觉典奥。且但叙年岁、姓名,而下更无辞,亦非也。愚意但以敢字当敬

  字,而言之二字是记事之辞。质言也。犹守此碑,及藏石发石,及求我镇,及开

  字,及人始知之属,皆质言而非隐语也。又末句“遇员益方”四字,如董解亦复

  太强。愚意当是人姓名,或诸城县中官吏姓氏,或倡议发石与动工起石人姓名,

  此不可悬揣者也。其事甚微,而能逆知五百四十一年之后,其碑必出,出时必如

  雷鸣,数学亦可谓精矣!由此而知蔡中郎之逆料孝女碑,王大令之逆计保母砖,

  皆异人术数之学也。

  圹中志石,必不可少。或棺前后,或两棺之间皆可。但须安放平正,不可使

  他日倾侧,致伤吾亲骨也。余葬先大夫,安于中左穴之中间墓,以半石椁为之,

  即俗所云半折衫者。底板上先结砖十余层,然后即砖上加横直石梁,梁上加盖板。

  安志石处,省去砖数层,留方空,大小与志石分寸不爽。其上横空处,用铁条二

  擎之。又于砖之下面,划凿二条厚薄广狭与铁条等,使铁与砖平,不致砖下突起

  也。将葬前一日,余亲指挥匠氏,先安志石。石上下及左右余隙,以水灰补之。

  而火之使燥。此灰不可加桐油,以油灰性黏,恐砖石胶成一片也。石阔砖狭安正

  后,视之中穴左旁,左穴右旁,各吐出志石寸余。既不碍下棺地步,又显然见是

  志石,此法可示后人。故详记之。

  志石二:一志文,一篆盖。两字相向而合之,此古人定法也。朱述之同知绪,

  曾为先大夫及先太夫人两志。文长凡二千数百言。而所具志石,一石长不过四尺

  有奇。余因以意省去篆盖,盖石亦写志文,亦两字相向,刻成后填丹而合之。虽

  与古法不同,实无违礼意者。

  道光十年,吾伯仲二兄,葬先大夫及先妣太李夫人于锡山之黄奥。一墓三

  穴,其右为吾母陈太夫人生圹。后二十年遭大故,往视,寿穴多土,不洁。于是

  拟补纳志石于生圹中。而别葬陈太夫人,乃以状寄杭州求朱同知作志。既而视已

  葬两穴亦有土,不洁。不得已始定改葬之议。镇海倪芑生公子沣,为定葬地。后

  旧墓数十步,乃营三穴合葬考及两妣。而同知志文寄到,则作两篇分志之。余复

  以意乞张米叔同年庆璜,联书两志,而补记改葬月日于后。凡此皆稍异古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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